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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指南

时间:2015-11-11 23:42:00

    (一)本地同城流动
    1、由参保单位填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报综合业务窗口由经办人进行审核。有欠费的,必须首先补缴欠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科室业务印章。
    2、参保单位持综合业务窗口审核过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到参保管理窗口经办人处复核,复核后由复核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科室业务印章。
    3、参保单位持参保管理窗口复核过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到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流动手续。
    (二)本地跨县(市)区流动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调入单位及调入地养老保险中心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联系函上必须详细注明调入单位的名称、单位代码),到调出地养老保险中心领取一式四份的“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以下简称“转移表”)。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转移表”时应先由调出单位盖章,然后到调出地养老保险中心办理调出手续。调出地养老保险中心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参保管理窗口复核人对“转移表”审核后加盖业务印章,并各留存一份“转移表”。有欠费的,必须首先补缴欠费。调出地养老保险中心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员在计算机业务系统“跨县(市)区本地流动”栏做流动业务办理。
    3、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把“转移表”交调出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三份“转移表”加盖调入单位印章后,到调入地养老保险中心办理调入手续。
    4、调入地养老保险中心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复核人审核后加盖业务印章,在计算机业务系统“业务手续审核”栏做审核通过,并各留存“转移表” 一份。
    5、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把一份“转移表”交调入单位留存。
    (三)统筹范围外转出
    1、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一式四份报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审核。有欠费的,必须首先补缴欠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科室业务印章。
    2、参保单位或个人持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审核过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到参保管理窗口复核人处复核,复核后由复核人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科室业务印章。
    3、参保单位或个人持复核过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到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处办理流动手续,由经办人为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4、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如同意接收,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养老保险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交由科(股)室负责人签字、审计人员审核、中心主任签字后由财务科(股)室经办人负责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6、由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统筹范围外转入
    1、参保人员转入前,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和身份证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综合业务窗口审核,如有单位需加盖单位印章。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在收到我中心的同意接受联系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至我中心。
    4、在异地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参保单位或个人在综合业务窗口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到帐查询窗口查询转移基金是否到账,如基金到账,到帐查询窗口经办人要在接续信息表上注明并签章。
    5、基金到账后,参保单位或个人要填写《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并持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审核过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帐查询窗口经办人签章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资料,携带职工档案和身份证到参保管理窗口进行复核。复核后由复核人在《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上签字、加盖科(股)室业务印章。
    6、参保单位或个人持复核过的《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到综合业务窗口办理调入手续,由综合业务窗口经办人对个人资料进行计算机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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