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贯彻实施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执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执行国家、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县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开展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实施《公务员法》,执行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加强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