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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时间:2013-06-21 17:52:31

    申报登记
 
    参保对象和参保时间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间非盈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自单位成立30日内,向卢氏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登记。
    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数额计算: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月数。
    申报登记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单位近期发放的工资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
    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已参保单位出现人员增加变化的,参保单位需填写、提交《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1) 门诊产前检查支付限额500元。
   (2) 自然分娩 (包括手法助产) 支付限额1200元;助娩产支付限额14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2800元。上述三种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的床位费用、 发生的生育常见并发症和产后访视的费用。自然分娩、助娩产和剖宫产前后发生的生育少见并发症、输 (精) 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1400元。
   (3) 门诊流产支付限额160元;住院流产、引产支付限额800元 (含住院床位费用) ;放置 (取出) 宫内节育器 (含普通环,限价25元) 支付限额80元。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产前检查、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3、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1)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4)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5)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欠费不足3个月且按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5、女职工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新参保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日标准按参保后本单位第一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职工应在分娩、引产或流产后90日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医疗管理和待遇结算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1)参保职工应于妊娠3个月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持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选择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经办机构相关手续,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2)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县转院或者转往外地诊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后,报经办机构备案;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3)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在妊娠3个月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选择当地1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高于支付限额的,经办机构按支付限额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低于支付限额的,经办机构按实际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5)职工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需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6)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汇总上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报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1、报送资料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将生育职工享受待遇资料进行初审,并按A4纸大小规格整理(原件小于A4纸的,粘贴于A4纸上,原件大于A4纸的,缩印为A4纸大小。),于每月15日前报送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2、审核待遇
    参保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在10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将参保单位留存联返参保单位。对材料不齐全的,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待遇审核手续。
    3、待遇支付
    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依照核定的待遇标准和数额,生成《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于次月30日前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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