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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时间:2016-09-05 14:12:39

 

一、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
    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证明》时,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4.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以项目形式参保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经办机构可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单位的基本信息和项目的基本信息,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出具《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留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两份。
    五、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七、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例如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并定期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八、《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表2)。
    九、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供住建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当地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缴机构申报备案,经办机构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详见表2)。
    十、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两份《参保证明》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5.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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