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卢氏县行政效能监察问责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企业和学校、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卢氏县行政效能监察问责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卢氏县委办公室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卢氏县行政效能监察问责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管各企业和学校、各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效能问责,是指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和开展各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效能问责。
第四条 实施效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效能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效能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消极怠工,敷衍塞责,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政绩工程,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或工作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处置中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的;
(四)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和玩游戏等,或出入洗浴、歌厅等场所参加各种娱乐消费活动以及迟到、早退、请假逾期不归或无故旷工的;
(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的;
(六)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七)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对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八)对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材料不齐、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或手续,不讲明原因,违反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的;
(九)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落实、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十)违反规定向管理或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指导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的;
(十一)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的;
(十二)继续执行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反审查程序,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擅自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擅自增设行政收费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的;
(十四)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的,或应网上审批的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的;
(十五)截留、滞留或挪用国家建设项目补偿款项和各种惠农补贴,不能及时发放到位的;
(十六)不执行涉企收费“一费制”等规定,超标准或擅立项目收费的;
(十七)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升级、考核和培训等活动的;
(十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等问题的;
(十九)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
(二十)本地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包强建,强供强运,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未能及时制止或有效消除影响的;
(二十一)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十二)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紧急突发事件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的,或因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对举报、投诉者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
(二十四)违反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大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二十五)其他需要实施效能问责的行为。
笫六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告诫;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七条 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效能问责决定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以文件或在新闻媒体刊发的形式在全县或单位内部进行通报,同时责令当事人或单位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其改正;给予告诫的,由效能问责决定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告诫、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及以上问责,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人次(含)以上被效能问责的;
(二)对督查建议不能及时落实,或多次督促仍无进展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
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发现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六)本单位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的。
上款所称的本单位包括本级机关单位及其二级机构。
第三章 效能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一)上级领导机关或县领导作出的指示、批示;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报道;
(六)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作出效能问责决定前,效能问责决定机关应听取效能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效能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效能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员实施效能问责,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施。
对县委管理的干部需采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方式效能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出效能问责决定,也可提出建议交其所在单位作出效能问责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实施效能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效能问责建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对全县科级以下干部实施效能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建议交其所在单位作出效能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效能问责决定。
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需采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方式效能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出效能问责决定,也可提出建议交其所在单位作出效能问责决定,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需采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实施效能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效能问责建议。
笫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或《效能问责建议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送达效能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文明委备案。《效能问责建议书》应送达效能问责对象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员实施效能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笫十五条 效能问责结果运用分以下情形: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通报批评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通报批评2次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单位一年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向上级机关写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告诫,是文明单位的,由县文明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该单位警告;一年内受到4次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是文明单位的,由县文明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该单位文明单位称号;一年内受到5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文件通报或媒体曝光)的,责令该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被告诫1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从作出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告诫2次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告诫1次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机关工作人员被停职检查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四)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引咎辞职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五)对行政审批超期办理出现1次黄牌报警的单位通报批评,对出现3次黄牌或1次红牌报警的单位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对突出问题和矛盾集中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
笫十六条 效能问责结果运用由效能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或效能问责决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并将办理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效能问责结果纳入反腐倡廉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效能问责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凡单位一年内受到中央、省、市、县级文件负面通报或媒体曝光的,从年度目标考核分值中每人次分别扣除1分、0.5分、0.3分、0.1分,可累计直至扣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