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社系统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实施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公平考核制度,提高广大干部职工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时间的自觉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人社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全局统一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时间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按国务院规定和县政府通知执行。
第四条 全局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上班签到采用书面形式记录,鼓励采取指纹、人面识别等方式进行签到。
职工出差、请假、休假等原因没有及时签到的,须将出差审批单或请(休)假条报至办公室主管考勤人员备案。职工工作期间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须向所在单位办公室主管考勤人员报备登记,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条 缺勤规定。上班前10分钟开始签到,签到截止时间为正式上班时间;上班开始后未到岗、工作期间未履行登记手续不在岗、请(休)假期满未到岗等情况,视为旷工。
第六条 假期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假期分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理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计生假等假期。假期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豫人社薪〔20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请(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般职工请(休)假1天以内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审批;请(休)假2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股级职工请(休)假由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局副职领导请(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八条 局属单位职工请(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般职工请(休)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休)假3-5天由主管局长审批;请(休)假5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副股级依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职工出勤和请(休)假纳入职工平时考核和年度(公历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各项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职工违反出勤和请(休)假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降低平时考核等次;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工资福利处理;
(五)党政纪处分;
(六)降低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对违反出勤和请(休)假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