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其中,三门峡市一类行政区域: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二类行政区域:卢氏县。
根据通知要求,我县属于二类行政区域,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2015年7月1日后卢氏县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其中,三门峡市一类行政区域: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二类行政区域:卢氏县。
根据通知要求,我县属于二类行政区域,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2017年10月1日后卢氏县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其中,三门峡市一类行政区域: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二类行政区域:卢氏县。
根据通知要求,我县属于二类行政区域,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备注: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