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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时间:2013-12-18 11:14:13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责
 
    一、为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则。
    三、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等级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处罚标准中,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九、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十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标准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5)隐匿、销毁、伪造违法证据的。
    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最高限的标准处罚:(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3)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的;(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5)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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