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豫人社工伤[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00元
伤残二级:190元
伤残三级:180元
伤残四级:170元
伤残五级:160元
伤残六级:15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3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9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
其他亲属: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380元。
2、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4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