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招用人员后,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招用人员后,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三门峡市就业登记表》;
(二)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劳动者的《就失业登记证》(第一次登记除外);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应当自开办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本人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三门峡市就业登记表》;
(二)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就失业登记证》(第一次登记除外);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常住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三门峡市就业登记表》;
(二)提供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三)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五)《就失业登记证》(第一次除外);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就业登记的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情况;
(二)就业单位情况;
(三)劳动合同有关情况,包括合同期限、就业岗位、工种、薪酬待遇等;
(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
(五)《就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五、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交的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失业登记证》。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市场备案。
失业登记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
(四)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符合就业转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包括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进行失业登记后凭《就失业登记证》到原参保交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常住地证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交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提交复转证明;被征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
(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破产停止经营证明);农民工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或乡镇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三)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交有关认定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失业登记的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情况;
(二)劳动者原就业情况;
(三)劳动者失业情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
(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失业登记证》。
五、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人力资源市场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利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失业就业状况,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六、失业人员中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在《就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并加盖认定专用章,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