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须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合;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本委管辖范围:
(1)县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县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4)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人事)争议。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本委地址:卢氏县人民政府一楼
联系电话:0398-718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