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各中心失业保险业务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全面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适用本规程。
三、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失业人员登记与待遇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及再就业、财务管理、稽核监督、失业保险统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由失业保险费征管岗位人员(征管员)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资料管理等。
第一节 参保登记
一、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征管员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参保单位留存,一份由征收科室留存)。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基本信息表。
已经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征管员接到参保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稽核人员复核,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予以登记,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征管员将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信息报计算机管理员(操作员)处备案。已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险种。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参保单位并要求补齐。
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办法办理,但不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登记办法另行办理。
三、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的,原单位到征管员处按照注销登记办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单位在30天内按照上述参保登记程序重新办理参保或变更登记手续,为职工办理续保手续。
四、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或调出和停保人员手续的办理:
(一)、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由参保单位携带参保职工花名册(电子文本)或身份证到征管员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工流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失业保险关系中断表》、《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表》,由稽核员复核,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征管员将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二)、参保职工调出的,由参保单位携带调出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到征管员处填报《参保单位职工流动表》,经稽核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征管员进行计算机信息综合处理,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基本信息表。
已经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征管员接到参保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稽核人员复核,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予以登记,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征管员将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信息报计算机管理员(操作员)处备案。已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险种。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参保单位并要求补齐。
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办法办理,但不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登记办法另行办理。
三、参保单位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的,原单位到征管员处按照注销登记办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单位在30天内按照上述参保登记程序重新办理参保或变更登记手续,为职工办理续保手续。
四、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或调出和停保人员手续的办理:
(一)、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由参保单位携带参保职工花名册(电子文本)或身份证到征管员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报《职工流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失业保险关系中断表》、《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表》,由稽核员复核,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征管员将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二)、参保职工调出的,由参保单位携带调出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到征管员处填报《参保单位职工流动表》,经稽核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征管员进行计算机信息综合处理,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第二节 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不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征管员处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参保单位留存,一份由征管员留存,一份报操作员备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稽核员复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征管员更改相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
(二)、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
二、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到征管员处结清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后,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征管员留存,一份报操作员备案)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征管员核准后,经稽核员复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征管员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由征管员收回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
(二)、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
二、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到征管员处结清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后,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征管员留存,一份报操作员备案)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征管员核准后,经稽核员复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征管员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由征管员收回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码,各中心管理发放,参保单位保管使用。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1-3月份)。
二、参保单位在进行年检时,到征管员处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征管员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征管员审核通过转稽核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征管员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
五、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由征管员受理审核,并以《社会保险登记证》存根为依据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参保单位在进行年检时,到征管员处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征管员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征管员审核通过转稽核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征管员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
五、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由征管员受理审核,并以《社会保险登记证》存根为依据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收
征管员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包括缴费申报与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与收缴欠费等。
第一节 缴费申报与缴费基数核定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于每年1至4月份核定下年度缴费基数。
一、根据《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规范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三劳社办<2007>13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缴费基数的,分别由负责征缴科室稽核员稽核,科室负责人复核,报主管领导核定。
二、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并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部分月份职工工资表等资料,经征管员核实后,转稽核员复核,科室负责人核定,报主管领导核定。
三、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定。
四、缴费基数核定后,参保单位正式填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缴费单位留存,一份征管员留存,一份操作员备案),由负责征缴科室汇总,生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由稽核员将有关信息录入机算机,并以此作为失业保险费征收的依据。
五、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参保单位需在当月携带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有关证明到征管员处填报《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参保单位留存,一份征管员留存,一份报操作员备案)。征管员根据缴费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经稽核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征管员将有关变动信息录入计算机。
六、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缴费数额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可暂按其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和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对于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出的,由征管员受理并审核,经稽核员复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在结清其欠费、滞纳金、罚金后,由办公室行政管理员办理转出手续,并通知征管员从缴费单位转出之月的下月起停止核征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一、根据《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规范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三劳社办<2007>13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缴费基数的,分别由负责征缴科室稽核员稽核,科室负责人复核,报主管领导核定。
二、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并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部分月份职工工资表等资料,经征管员核实后,转稽核员复核,科室负责人核定,报主管领导核定。
三、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定。
四、缴费基数核定后,参保单位正式填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缴费单位留存,一份征管员留存,一份操作员备案),由负责征缴科室汇总,生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由稽核员将有关信息录入机算机,并以此作为失业保险费征收的依据。
五、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参保单位需在当月携带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有关证明到征管员处填报《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参保单位留存,一份征管员留存,一份报操作员备案)。征管员根据缴费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经稽核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征管员将有关变动信息录入计算机。
六、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缴费数额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可暂按其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和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对于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出的,由征管员受理并审核,经稽核员复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在结清其欠费、滞纳金、罚金后,由办公室行政管理员办理转出手续,并通知征管员从缴费单位转出之月的下月起停止核征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二节 征缴失业保险费
一、征缴计划生成:征管员根据《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核定当月失业保险应征缴数额,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操作员定期扎账,生成当月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
二、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职工,由征管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单位类型、日期、原因等信息,经有关人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调整下月征缴计划。
三、全供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办法:1、全供事业单位个人应缴纳的1%部分,原则上委托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月代为扣缴,由票据管理员(出纳员)为缴费单位出具收据。2、出纳员将收取的个人1%部分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2%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单位应缴2%部分转入当地基金收入专户,由出纳员开具收据,并将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单位明细表转征管员记录缴费信息。
四、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征缴失业保险费的,由票据专管员(票管员)开具委托收款单,由票管员统一送交“收入户”开户银行;参保单位用其他方式缴费的,由票管员开具收款凭证。票管员应在次月5日前(扎帐之前)将整理后的收费单据或单位缴费明细表转交出纳员,进行对帐。对应收未收形成的欠费由票管员通知征管员记入欠费。
五、公益岗位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办法: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就业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缴纳全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缴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用人单位凭个人缴费单据到财政部门报销2%部分。
二、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职工,由征管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单位类型、日期、原因等信息,经有关人员复核,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调整下月征缴计划。
三、全供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办法:1、全供事业单位个人应缴纳的1%部分,原则上委托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月代为扣缴,由票据管理员(出纳员)为缴费单位出具收据。2、出纳员将收取的个人1%部分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2%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单位应缴2%部分转入当地基金收入专户,由出纳员开具收据,并将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单位明细表转征管员记录缴费信息。
四、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征缴失业保险费的,由票据专管员(票管员)开具委托收款单,由票管员统一送交“收入户”开户银行;参保单位用其他方式缴费的,由票管员开具收款凭证。票管员应在次月5日前(扎帐之前)将整理后的收费单据或单位缴费明细表转交出纳员,进行对帐。对应收未收形成的欠费由票管员通知征管员记入欠费。
五、公益岗位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办法: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就业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缴纳全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缴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用人单位凭个人缴费单据到财政部门报销2%部分。
第三节 补缴欠费
一、参保单位申报失业保险费,连续一年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征管员报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欠费。对拒不执行的,由征管员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参保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的,应向征收科室提出缓缴申请,由征管员核定缓缴期限,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三、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单位,与其签定补缴协议,由征管员负责追缴。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企业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四、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由征管员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并提出意见,经主任签署意见,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销。
征管员根据补缴欠费的到账信息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核销信息,调整登记参保单位和个人欠费信息。
二、参保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的,应向征收科室提出缓缴申请,由征管员核定缓缴期限,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缓缴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三、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单位,与其签定补缴协议,由征管员负责追缴。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企业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企业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四、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由征管员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并提出意见,经主任签署意见,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销。
征管员根据补缴欠费的到账信息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核销信息,调整登记参保单位和个人欠费信息。
第四章 缴费记录
缴费记录工作由征管员票管员共同负责。
缴费记录主要包括建立记录、转入记录、转出记录、停保和续保记录及记录查询等。
第一节 建立记录
征管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基本信息和交费信息。
第二节 转入记录
征管员应及时为迁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将迁入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报操作员备案。
一、统筹区域内职工流动的,调出单位到征管员处办理停保手续,调入单位办理续保手续。征管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和《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申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转出单位及职工个人信息的记录工作。并通过征缴科室稽核是否欠费。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征管员根据转出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记录迁入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并报操作员复核备案。
三、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征管员根据转入职工提供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建立转入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缴费信息记录,并报操作员复核备案。
四、职工由机关调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当月起,其参保单位为其填报《参保职工基本信息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征管员根据其档案等资料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经稽核员复核,由征管员为其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一、统筹区域内职工流动的,调出单位到征管员处办理停保手续,调入单位办理续保手续。征管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和《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申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转出单位及职工个人信息的记录工作。并通过征缴科室稽核是否欠费。
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征管员根据转出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记录迁入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并报操作员复核备案。
三、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征管员根据转入职工提供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建立转入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缴费信息记录,并报操作员复核备案。
四、职工由机关调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当月起,其参保单位为其填报《参保职工基本信息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征管员根据其档案等资料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经稽核员复核,由征管员为其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并报操作员处备案。
第三节 转出记录
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由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征管员提供的资料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报操作员备案。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出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征管员提供的转迁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信息资料,向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二、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出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征管员提供的转迁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信息资料,向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三、转出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出手续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欠缴部分)滞纳金及罚金,征管员在其补缴后再出具有关手续。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出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征管员提供的转迁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信息资料,向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二、参保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出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征管员提供的转迁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信息资料,向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三、转出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出手续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欠缴部分)滞纳金及罚金,征管员在其补缴后再出具有关手续。
第四节 停保和续保记录
一、参保人员因退休、出国(境)定居、在职死亡、转出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征管员对有关证明和资料审核无误,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将个人缴费信息资料予以封存,并报操作员备案。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征管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在确认以前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转有关人员复核,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恢复其个人缴费记录,并报操作员备案。
参保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境)定居、在职死亡的,其个人缴费信息封存两年后予以注销。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征管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在确认以前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转有关人员复核,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恢复其个人缴费记录,并报操作员备案。
参保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境)定居、在职死亡的,其个人缴费信息封存两年后予以注销。
第五节 缴费记录查询
缴费记录查询由征收科室负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负责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信息的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征收科室负责人协调有关人员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如需调整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征管员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并报操作员备案。同时征收科室负责人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职工个人。
缴费年度初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负责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信息的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征收科室负责人协调有关人员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如需调整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征管员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并报操作员备案。同时征收科室负责人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职工个人。
缴费年度初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五章 失业人员登记与待遇审核
失业人员登记与待遇审核由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岗位人员(职管员)和复核岗位人员(复核员)负责。
主要包括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待遇、医疗费、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及记录等。
一、失业人员管理的范围
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失业人员患病医疗补助申报,失业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金的申领,一次性领取,失业人员转迁的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的管理及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停发、恢复及办理再就业手续。
二、失业人员登记与待遇审核
失业人员接收、登记工作由职管科经办人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失业人员备案
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到职管科室填写《失业人员接收审批表》,由征收科室填写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后转职管科。职管科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证明)(一式两份)、及职工名单、失业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提出接收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职管科经办人员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及其他事项。对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原因由其单位告知失业人员。一次接收5人以上的,须经中心主任审批。各县(市)一次接收20人以上的报市级中心主管科室核查,经主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接收手续。
2.参保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改制的,由其清算组织或做出撤销、解散、改制决定的部门到职管科填写《失业人员接收审批表》,征收科室填写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同时向职管科提供法院裁定书、破产清算组终止合同的文件、职工档案、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职管科经办人员根据上述资料及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接收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经中心主任批准后,职管科经办人员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及其他事项。对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原因由其单位告知失业人员。各县(市)需将有关手续整理齐备,及时上报市级中心主管科室核查,经主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接收手续。
3.公益岗合同到期后需要进行失业登记的,聘用公益岗人员的所在单位,在解除合同7日内提交《解除合同证明》、《劳动合同》、《基本失业保险补贴花名册》、《失业证明》(由劳动部门开具)。职管科填写《失业人员接收审批表》,由征收科室填写参保情况,职管科室填写接收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合格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4.私营、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与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雇主在7日内提交《营业执照》、《解除合同证明》、《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证明》,职管科填写《失业人员接收审批表》,由征收科室填写缴费记录并确认足额缴费的,经职管科室填写接收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合格后办理接收手续。
(二)失业人员登记
职管科在接收有关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的资格进行认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根据失业人员的档案资料为依据,以参保时间为主,参加工作时间为辅合并计算享受期限。核定结束后,需在失业人员档案内做出已失业标记,以便对已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再次失业时,对失业人员重新参保期限的准确核定。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职管科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无故逾期不办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由本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有效期限内的,用A4纸正反两面复印)、近期免冠照片2张、已婚女工需提供计生协管证明。
职管科对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核定的期限、金额、计发失业金的起始时间。经科室负责人复核,报主管领导确认后,由职管员将失业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保存好《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发放失业保险金通知单》原始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定期送交档案室,同时将《发放失业保险金通知单》移交负责发放人员复核。
(四)失业金的发放
负责发放的人员,根据职管员转来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通知单》,编制《失业保险金发放花名册》,按月向主办会计申报支付计划,从次月起按月支付,支付方式一律委托国有银行或邮政银行代为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金的单证必有由本人领取。
(五)失业金的停发及恢复
领取期间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一是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失业证、身份证、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职管科经核实无误后回收失业证并开具《失业职工提取档案证明》,失业人员持此证明到人力资源市场提取个人档案,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职管科经办人员同时办理失业金停发或失业人员再就业手续。二是由征收科室提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明细表》(一式二份),职管科经办人员根据明细表办理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将《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明细表》转失业保险金发放的人员一份进行复核。
2、应征服役的、移居境外的
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失业证、身份证及相关资料,职管科经核实无误后收回失业证。需提档案的,职管科经办人员开具《失业人员提取档案证明》,失业人员持此证明到人力资源市场提取个人档案,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同时通知失业保险金发放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失业证、身份证,职管科经核实无误后回收失业证并开具《失业人员提取档案证明》,失业人员持此证明到人力资源市场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失业金发放人员从次月其停发失业保险金。
4、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中断领取的,服刑期满后提供《出狱证明》后可按照原发放标准恢复发放;因犯罪服刑后除名的失业人员服刑期满后,没有就业的,凭《出狱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从参加失业保险之日开始到解除合同之日截止,经核查无误后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按照当期标准于次月发放;
5、未按规定参加技能培训或定期到职介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
根据再就业科提供给职管科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职管科经办人员入库办理停发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的恢复发放:根据就业科提供的恢复发放名单,按照应恢复发放的月数及金额,由职管科经办人员及时入库办理恢复发放手续。
三、严重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审核与支付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确需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领严重医疗补助金。
申请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认定并出具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本着“先申请,后住院”的原则,由本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诊断证明》、《住院证》,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申请表》、《三门峡失业人员就医申请表》(各一式二份),经职管员初审,主管领导复核,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入院治疗,方可具有严重疾病医疗补助报销的资格。到外地诊治的,需由医院出具外出诊治证明,由职管员审核,主管领导复核,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外出治疗。
对危重疾病急需入院的,必须在5日内由其直系亲属携带失业证、诊断证明、住院证到职管科补办申请手续。
申领办法:失业人员出院后30日内,由本人携带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现金发票、诊断证明、出院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职管科室复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于次月在指定银行一次性发放。
四、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申请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金期间死亡,且有供养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可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
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直系亲属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证、身份证、死亡证明、供养人(父母、配偶、子女,其中:孩子满18岁的,不属于抚养范围)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街道或居委会证明,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由职管员填写《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通知单》(一式二份),按其所供养人的人数核定其补助金的金额,经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于次月在指定银行一次性发放。
五、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审核与支付
1.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凡自谋职业、领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申请条件:已办理过失业登记的人员,在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以内,凡有自谋职业意愿,开办私营企业(一般雇工在8人以上的经济组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如保安、保洁、家政、绿化、维护等),失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的,可办理一次性领取。
申领办法:出示失业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的正本及副本原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申请表》《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表》(一式二份,其他材料均复印2份),由职管员核实无误,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加盖公章,由次月在指定银行一次性发放。
2.农民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农民工所在的参保单位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职管科经办人员根据征收科室提供的缴费记录,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于次月在指定银行一次性发放。根据三劳社失业(2006)9号文的精神,对于农民工自愿缴纳个人1%的,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六、档案管理及失业人员异地划转
(一)档案管理及服务
失业人员档案,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由职管员及时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代为保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收取档案管理费用。领取期满后,人事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停发失业金,办理再就业的计算机数据处理,并由本人提供失业证、身份证、重新就业企业的接收证明,将就业信息及其档案及时划入重新就业单位。跨地区转移的,由本人提供对方单位接收的证明、身份证、失业证,本人签字后,将档案封口加盖公章后,移交本人提出。
公益岗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在申报失业登记的同时进行审核,经职管科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归还本人保管。
私营、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以及参保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在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时,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附加一份有“与原件相符”字样本人署名的复印件,原件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归还本人保管,复印件由经办机构保留,保存期为2年。
(二)失业人员在本省或他省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办理与待遇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在本省或他省跨地区迁移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一并划转。
1.跨统筹地区转入
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迁出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迁通知单》,由职管科的职管员审核后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失业人员迁出地发出同意接收的通知,同时,要求移交失业人员的档案及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证明,并将开户银行帐号告知失业人员迁出地。
当失业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所需费用到帐后,由财务负责人通知职管科室,职管员按照迁入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办理失业登记,重新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期限。从次月起发放。
2.跨统筹地区转出
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迁通知单》,到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转移,迁入地同意接收后,需告知开户银行帐号。职管科室将转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告知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迁通知单》、失业证复印件,按规定如数划转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要的资金。(资金包括:失业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合计按应发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3.统筹区域内的转移
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需要转移的,需提供转入地的接收证明。转出地开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转入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接续。
第七节 失业人员促进就业补贴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转岗培训由就业管理岗位人员(就管员)负责。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原则上委托当地劳动保障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或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定点的培训和职业介绍定点服务机构与其签定有关协议。
一、失业人员的培训
(一)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报培训专业。就管员根据失业人员所报专业情况,定期编制培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培训机构所需要培训的专业。
(二)培训机构根据所培训专业的要求,编制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培训费用预算表,报当地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报市经办机构审核,经科室负责人核准,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在培训期间,就管员要具体参与培训、考试、技能鉴定、定期抽查出勤率等管理。
(四)失业人员需要到其他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就管员审核,科室负责人核实,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五)职业培训补贴审核与支付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或按当地社会当年同专业培训费用支付。
2、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考勤记录、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合格率达到80%以上)技能鉴定、培训费用使用、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等相关材料,填写《三门峡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市经办机构就管员,经科室负责人核实,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主管局长审核并经局长同意后,由出纳员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3、经批准,失业人员在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的,培训结业后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有效票据到就管员处审核,并按规定计算报销数额,经科室负责人复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就管员通知失业保险金发放人员于下月开具发放单证,予以报销。
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介绍中心签订有关协议,由其按照协议对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职业介绍机构凭介绍就业失业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集体协议复印件)、求职登记记录、就业指导记录、和其他服务项目等相关材料,填写《三门峡市领取失业金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报市经办机构就管员处,经科室负责人复核,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主管局长审核并经局长同意后由出纳员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资金。
第八节 失业人员管理服务
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设立咨询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咨询电话,为参保职工提供单位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咨询等服务。
二、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失业人员档案,在其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后,由复核人员定期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代为保管,并告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免交档案管理费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界满后,人事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三、提供就业服务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免费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如未按规定参加技能培训或定期到职介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将按照有关规定停发其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由就管员通知职管员填写《停发失业保险金通知单》,失业保险金发放人员从下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待其说明原因,按照规定接受就业服务后,由职管员填制《恢复失业保险金发放通知单》,通知失业保险金发放人员下月起恢复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就管员要积极配合职业介绍中心和社区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利用社区平台建立对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的动态信息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