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在对全厅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管理事项文书制作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管理事项文书制作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我厅行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管理事项文书制作,是指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厅机关各处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厅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在进行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活动中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管理过程的关联性纳入行政案卷,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的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已经制定相关文书制作规定包含本办法内容的,依照其规定;尚未制定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相关制度或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方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应当根据处理的具体事项、案件依法确定。
第五条 各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行政管理文书。行政管理文书的种类、数量,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可以根据具体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进行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应当自该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件、资料入卷:
(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四)行政事项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进行调查所获得的相关证据;
(六)进行审查或者调查的报告;
(七)批准文件;
(八)准许(不准许)行政事项决定书;
(九)送达回证;
(十)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以物证的照片入卷;有视听资料的,以光盘或者其他载体入卷。
第八条 行政文书和证据,可按照行政处理决定在前,其他文书、证据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