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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豫组[1997]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县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及程序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年度考核应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过程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事业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个人总结、综合评议、民主测评、审核、公示、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等程序进行。
三、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
事业单位在申请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时,应填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要注意掌握优秀等次人员的结构分布,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岗位层次分别核算,优秀比例不得互相占用。对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审核备案。
(一)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优秀等次人数总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二)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5%以内。本年度被省(部)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或综合表彰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单项表彰或受厅级综合表彰的单位、上一年度县政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17%以内。
(三)没有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的单位、在上年度年度考核中发生重大失误的单位,适当降低优秀等次比例。
(四)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
(五)优秀等次比例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分配使用。单位规模小,工作人员少的事业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可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统一平衡确定。
四、考核标准及结果审核备案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增资、续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未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其考核结果不得作为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增资、续聘的依据。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内,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及次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纪处分人员,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正常考核。
各单位考核结果应在3月1日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其他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年度考核与岗位设置、平时考核、聘期考核相衔接,统筹安排。通过考核,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关于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重视优秀等次的激励导向作用,把考核工作与各单位目标管理完成情况、文明单位建设情况及受表彰情况结合起来,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竞聘(晋升)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表应按岗位聘用情况如实显示工作人员的聘用岗位信息和岗位职责。兼职人员按主聘岗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数据应为事业单位实际数据,与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年报数据一致。
(四)《事业单位管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规格为A4,双面印制;《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规格为A3,双面印制。表样可到bt365手机客户端网站下载。
2016年12月30日
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doc事业单位管理、工勤年度考核表.doc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doc
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