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失业保险中心征缴室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应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五)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享受待遇: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流程:
1、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为事业或企业类的,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河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河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征缴室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为个体、私营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河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法人告知书》,培训室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
完成参保登记后,征缴室和培训室应及时建立参保单位和人员参保记录、核定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确认单位缴费方式,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2、失业保险金待遇支付
(一)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职管员处,并按照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职管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凭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三)职管室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银行存折》。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职管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凭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三)职管室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银行存折》。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四)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就业登记证时,应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求职证明等材料,失业人员为女性的应由当地街道办出示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五)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每月职管室核定当月发放人数,按月向主办会计人员申领支付计划,支付方式一律委托卢氏县邮政银行代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