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为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2018年,我省继续实施困难群众(含农村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元至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我省大病保险资金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参保城乡居民无需再额外缴费。
对已按上年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对差额进行追加报销
经了解,该《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已按照上年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的农村贫困人口,将由承办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新政策进行重新核算,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追加报销。
2018年起,我省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将扩大到4家。为避免跨年度申请报销的参保居民零星报销时因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地区变更造成无法赔付问题,要求在年度资金清算时各商业保险机构预留未决赔款准备金,因参保人个人原因发生的往年度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零星报销案件由当前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年底集中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列支。
日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为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2018年,我省继续实施困难群众(含农村贫困人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元至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我省大病保险资金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参保城乡居民无需再额外缴费。
对已按上年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对差额进行追加报销
经了解,该《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已按照上年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的农村贫困人口,将由承办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新政策进行重新核算,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追加报销。
2018年起,我省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将扩大到4家。为避免跨年度申请报销的参保居民零星报销时因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地区变更造成无法赔付问题,要求在年度资金清算时各商业保险机构预留未决赔款准备金,因参保人个人原因发生的往年度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零星报销案件由当前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年底集中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