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要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等。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徐隽)